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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争议
加入时间:08-06-28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宋尧 点击数:

     一则被普遍误读的政策消息,再次引发舆论对“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关注。

  上周,北京某都市报刊发一篇名为《北京:有条件允许已转让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的消息,立刻成为舆论焦点。截至6月19日下午3点,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出与该消息相关的网页多达1060多幅。其中,多数观点将此视为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信号

  。

  这条消息最初来源于北京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原本看上去再常规不过的政府令,但可能是因包含“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的条款,最终不可避免地被媒体“挖掘”出来。

  6月18日,北京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相关负责人对外做出澄清:上市交易的农民自住房并非一般的农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即小产权房,《意见》里的相关规定均是针对北京“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而言的。

  争议至此似乎应该结束。然而,据本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目前北京“地下”交易的小产权房项目中,不少便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有着扯不清的关系。《意见》的出台,则给这些小产权房明确身份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

  “绿隔”制造的“猫腻”

  对于处于舆论旋涡中的“农民自住房”,《意见》规定:在旧村已完成拆迁、农民已完成安置、绿化已基本实现的情况下,如确实还存有剩余的农民自住房,经核定并明确销售利润分配方案后,可允许已转让给开发企业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

  对于“剩余的农民自住房”,上述北京市发改委人士表示,特指在绿化地“拆迁房”的基础上建起来的“上楼”房。“由于一些农民直接领取了拆迁款而没有搬入‘上楼’房,所以会有空余的房源。”但京东某知名开发企业一位熟悉其中奥妙的中层管理人员却对“剩余的农民自住房”作出了不同解释,该企业曾有过参与绿化隔离带建设的经验。在他看来,这类剩余房源“不得不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的尴尬结果”。

  根据资料显示,绿隔政策源于2000年北京市提出的“用3~4年时间完成绿化面积60平方公里”的绿化目标。

  对此,北京市曾出台《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明确区级政府为实施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对于60平方公里绿化带建设所带来的农民拆迁安置问题,可按照1∶0.5的比例建设农民回迁房和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所得收入,可用于支付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建设的所需费用。

  “由于绿隔建设牵涉到拆迁安置,具体的农民回迁房建设由开发商来做,而所需安置面积则通常由各乡镇协助统计。”上述人士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级乡镇政府以及被拆迁农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将所需建设的农民回迁房面积尽可能地多报”。

  按照“1∶0.5比例”的规定,“多报”农民回迁房,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将可能建设更多的商品房。

  “在这一过程中,乡镇政府、被拆迁农户、开发商都是获利者,有不少被拆迁农户甚至分到了五六套房子。”上述人士表示:“不排除一些地方出现乡镇政府和开发商协同谋利的可能。”事实上,在农民回迁房最后的分配过程中,如果开发商能与当地乡镇政府达成默契,便可造成大批房屋未能分配的局面。

  “不少回迁项目到最后甚至出现了70%多的房子空置,而这些房子目前都被归在开发企业的名下。”上述人士称,“所以《意见》中才有了‘已转让给开发商的农民自住房’。”不惟如此,按1∶0.5的比例建设农民回迁房和商品房的规定也屡屡遭突破。2007年,海淀区四季青镇便曾因此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如果开发商能和当地乡镇政府达成协议,那么根据《意见》规定,开发商便可以把未分配完的回迁房或违规建设的商品房通过这个途径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合法资产。”上述人士称,《意见》的执行将直接考验乡镇政府的廉政程度,也是对各区政府监督能力的一次检验。

  疑似小产权房?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对媒体的表态,《意见》中所提及的“农民自住房”完全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项目,这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所认同。

  毛寿龙表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屋,这样的房屋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换言之,这样的房子是国家不认可的,购买此类房屋的权益是不受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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