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贴补(息)率由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按期偿还贴息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按2007—2008年度已经偿还贷款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目前,贴息款已委托建行吉林省分行存入借款人的还款卡内。
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被拆迁房屋职工原地或异地回迁安置,个人居住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经核准,委托在长春市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并由中心进行贴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贴息”是指职工申请购买中心指定的回迁安置项目个人贷款时,法定利率不变,借款职工能够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由中心按合同约定的贴补(息)率,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金中,按年向借款职工返还利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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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这样办
根据《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对借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有明确规定。借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日,已连续12个月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出具回迁安置的相关手续。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迁安置证明。同时,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条款。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但原则上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借款职工申请贷款的程序:1、个人持回迁安置的相关手续和贷款要求的相关手续到中心申请贷款;2、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表》;3、经审查合格的,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合同的公证。用所购住房抵押的需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在受委托银行监督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4、办理放款审批。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准予放款决定书》,由受托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账户内或个人账户内。已交付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划入开发(建设)单位账户内,已交付全部房款的划入个人提供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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