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对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承担安全责任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拨用房产使用人(单位)对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承担检查、治理、消除隐患等责任,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置于房屋的广告牌匾、通讯等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在其设施、设备可能或已经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对房屋进行整修、加固的责任;设施、设备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拆改行为性质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提出房屋拆改前,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应该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应该向所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后方可拆改,但对拆改内容的解释并不够具体。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改变承重结构的行为包括: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的;在基础、楼面、屋面板上开设洞口的;拆除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的。改变承重墙体、梁、板、柱、基础等承重构件截面尺寸的;拆除剪力墙或者改变剪力墙截面尺寸的;其他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同时明确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行为包括:在楼板上增设水池的;增加楼层,增设楼梯、水平夹层的;其他超过设计规范规定增加房屋荷载的。
明确安装设施设备影响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在房屋内安装动力、压力性设备的;在房屋屋面、立面上设置广告牌匾、供电、通讯等设施设备的;建造地下室、地下蓄水池的;其他安装设施和设备等影响房屋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