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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土资公发〔2008〕153号公告
加入时间:08-08-22 来源: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 点击数:
  长国土资公发〔2008〕153号

  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与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东至空地、西至净月大街、南至杨家沟、北至吉林华侨外语职业学院范围内,占地面积是300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上述范围内,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单位及个人所使用的土地,同时收回。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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