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姜先生是某企业的退休工人,2007年春季为解决儿子结婚用房的问题,姜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付商品房认购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认购协议即约定了商品房的售价及交付时间,同时还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的年末,向姜先生交付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然而,直到2008年的8月份,姜先生也没有接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眼见儿子的婚期临近,房子还没交付,姜先生只好去找开发商,开发商同意先行向姜先生交付房屋,但要求姜先生放弃逾期交房的赔偿权利,否则就得等一个月后在统一收房。姜先生又气又急,本来是开发商违约,怎么反让自己放弃权利?为此,姜先生打电话咨询,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吉林功承律师所孙喜春律师解答:姜先生所遇到的问题比较普通,生活实践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实例,可以说是非常的多,但大多数开发商都能够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逾期交房的具体赔偿问题,从而化解了矛盾,增进了社会的和谐。对于姜先生所咨询的具体问题,可以肯定的说,开发商的要求,即没有法律依据,又不合民情民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姜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由于约定了商品房的价款、房屋的交付时间及具体的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具备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姜先生已经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因此,应认定姜先生手中的商品房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据上述,姜先生有权坚持按该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如遭开发商的拒绝,姜先生可以在商品房所在区的人民法院对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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