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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高度关注 提前还房贷违约金

加入时间:09-03-20 来源:东方网 作者: 点击数:

 [摘要]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注意到,由于贷款合同中只有约定“一年即12个月后可提前还贷”的条款,傅女士对于银行收取其13226.43元违约金产生质疑。记者了解到,沪上各家银行都存在类似规定不明确的情况。

  据青年报报道,家住鞍山三村的傅明建女士怀揣百万巨款来到沪上某银行高桥支行申请提前还房贷,怎么也没料到等待她的却是一笔1万3千余元的违约金。因对银行这一做法产生强烈不满,傅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浦东法院。然而昨天上午,当众人都期待这起“全国首例”能有个说法时,庭审却戏剧性地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而结束。尽管“第一案”无疾而终,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针对“违约金”的合理性,社会各界都有不同看法。对此,上海银监局、央行上海市分行的相关人士透露,“违约金问题”已引起他们的重点关注,希望不日将有指导性意见出台。

  本案的原告傅女士和丈夫于2007年底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预售房。当初,傅女士与沪上某银行高桥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一份组合贷款合同及一份公积金装修贷款合同,贷款总额共计140万元,贷款期限为264个月,合同中约定一年后方可提前还贷。

  而去年,由于受到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傅女士与其丈夫的收入都有所下降,在无力承担房贷的情况下,两人决定解除与房地产商的房屋预售合同,相应地提前结清银行的贷款,以减轻家庭负担。去年9月,傅女士在放贷后的第10个月向银行申请了提前还贷,经过协商银行最后也同意其请求。

  就当傅女士与银行结清所有款项后,却发现银行在这其中收取了一笔数额为13226.43元的提前还贷违约金,这让傅女士无法接受,随即与银行进行了交涉。对此,银行给出的解释是,根据当初的贷款合同,傅女士在贷款未满一年的情况下,申请提前全部还清,银行将会对其收取违约金。而根据银行的计算,傅女士需要额外支付人民币13226.43元违约金。

  然而对于银行的这一说法,傅女士认为,这一系列条款无非都是银行的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在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愤愤不平的傅女士以“贷款合同并未注明违约金的数额”,于去年12月把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浦东法院原计划公开审理此案。但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在开庭前5分钟,原告傅女士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并要求法院出书面撤诉裁定。“银行已经与原告达成了协议,所以我们撤诉。”昨天,原告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面对记者的“和解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该律师回答:“既然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现在我们也不便多说,也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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