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也可得完全产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于去年正式公布施行。
《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进行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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